税务研究 2003年 第10期
税制改革
综合所得税制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佳选择
上一篇 下一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简化税制综合所得税制附加福利税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一方面政府加大了在基本建设、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财政支出,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由1997年的0.78%增至2003年预算的3%左右;另一方面,我国城乡整体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两极分化现象相当严重。有鉴于此,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应加以改革和完善,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改革的主要思路应是简化税制、扩大税基和体现中性原则。
一、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型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方面征收不公平,扣除不合理,同等收入的人税负不同;另一方面征收效率较低,易形成合法避税。而分类税制的主要特点,即对勤劳所得与非勤劳所得实行差别税率,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现行税率结构欠合理等原因未能很好地体现出来。因此,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应当尽快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