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11期 论文摘萃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及其构想

古建芹 李亚松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财税系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

我国省及其以下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只有税收执法权。在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中,划归为地方税的税种中,只有屠宰税、筵席税的立法权下放给了地方。但筵席税自1988年立法后,仅内蒙古等少数省份开征过(2001年上半年内蒙古也已停征),屠宰税虽然曾经给四川等省份带来不少收入,但现在也已停征。这样,省以下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已不复存在。而省以下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即收支之间有缺口。据统计,2000年收支缺口最大的是吉林省,达60.17%,最小的广东省也有15.71%。所以,不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就不能通过规范的税收来解决收支缺口问题,可能会通过非规范的收入形式如收费来解决,就极易出现“税不够,费来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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