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12期
税制改革
出口退税政策仍需完善
上一篇 下一篇关键词:出口退税“调库”指标进出口税收平衡增发国债财政贴息
一、出口退税政策现状
目前,出口退税最主要的操作方法有两种:一是“退”税,即对外(工)贸企业出口的货物,本环节免税,对进项税额进行退税;二是由原来的“先征后退”改为“免、抵、退”税,即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本环节免税,所含进项税额在内销中抵扣,节余部分退税。
近年来趋于调高的退税率和中央财政对退税额名义上的全额负担,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也提高了地方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积极性,存在的问题只是退税指标不能及时满足。但从2002年1月起,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则在退税指标总量不足基础上,又因其中切块分割出的“调库”指标不足,引发了退税指标结构性不足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