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2年11月7日国税函[2002]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的稳健发展,根据各地反映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一些情况,现对金融保险企业若干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