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2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上一篇 下一篇参加有奖收视活动获得的奖品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钟税官:
某电视台举办“有奖收视活动”,特等奖为某品牌手机一部。当中奖者领取手机时,电视台要求其先交300元方可领奖,说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中奖者获得的奖品是否属于偶然所得,如果属于偶然所得,其价值不足1万元,电视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是否正确?
安徽省凤阳县国税局
凤阳县国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偶然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得奖是指个人参加各种评比、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购买彩票等,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就来信所反映的情况,观众通过有奖收视获得的手机,属于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