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2年12月6日财税[2002]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并结合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办法实施后的新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底前,对符合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宣传文化单位继续按所得税实际入库数预算列支的优惠政策执行。2003年至2005年,对宣传文化单位按所得税实际入库数磋定返还的政策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