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2年12月17日国税函[2002]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下发后,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实际执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尽统一。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经研究,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祝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