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5期 税法解析

税收检举和举报制度

姚嘉民 李丽凤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检举和举报的主体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据此,检举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可以是非纳税人、非扣缴义务人;可以是中国公民和单位,也可以是国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检举和举报的对象

税收检举和举报的对象是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未及时、正确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建账建制,未按规定使用发票、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税收违法行为,如税务人员索取、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应移送不移送税收违法案件,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擅自不征或者少征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等;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种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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