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5期 业务之窗

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政策应调整

严昌涛 上一篇 下一篇

现行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必须按工业企业6%的“征收率”、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填开(缴纳)应纳税额。以上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在实践中,突出地反映出“一高一低”两个问题:

“一高”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偏高。经过对成都市1660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和2001年度的调查表明:不含烟草、饮料的工业制造业的“两税”名义税负分别为5.06%、4.95%,实际税负分别为4.77%和4.80%;商业企业的名义税负分别为l.66%和l.35%,实际税负为l.19%和l.29%,都低于工业小规模纳税人6%、商业小规模纳税人4%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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