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6期 综合

新中国农业税制度的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所长 刘佐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新中国农业税制度的初步建立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农业税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央政府规定的原则和各地的具体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税的各项制度,适当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950年6月15日,根据毛泽东主席在中共七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的建议,政务院副总理陈云在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提出了调整农业税收的措施:第一,只向主要农产物征税,凡有碍发展农业、农村副业和牲畜的杂税,概不征收。第二,为了照顾农村的经济情况,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恰当地减轻农业税并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征收。第三,农业税应当以通常产量为固定标准,对于农民由于努力耕作而超过通常产量的部分不应当加税,以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此后,财政部就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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