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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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3日财税[2003]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部门要求明确医疗机构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的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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