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3年5月8日财税[200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底以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综合类科技报纸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科技报纸。其具体范围是,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报纸批准登记时分类认定的综合科技类报纸,详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