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11期
法制经纬
边缘“代征行为”
——一起市政工程占用国家税款案剖析
上一篇 下一篇某市为了搞好城市基本建设,争取了专项资金用于河道整治,为便于市场运作,专门成立了“南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政府履行甲方职责。为加强该项工程的税收征管,当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与该公司签订了《税收代征协议》,委托该公司在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时代征建筑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该协议对代征税目、税率、计税公式、缴款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未对违约责任作任何说明。
2003年4月,该市地税局稽查局按照年初选案计划,对该公司2002年度地方各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02年按拨款总额已代扣建筑业营业税金及附加42万元,列入“其他应付款——代征税款”科目,因工程资金紧张,代征税款已用于工程建设,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稽查人员通过对承担工程施工的5家施工企业进行调查取证,了解到他们所取得的每笔工程款均已扣税,《工程施工合同》中也明确表述了支付工程款时将扣下建筑业营业税金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