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3年8月5日国税函[2003]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库函[2003]6号)要求,现将撤销“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和“税款预储账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账户”
(一)为规范账户管理,减少税款入库环节,财政部要求撤销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在各类银行开设的所有“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各级税务机关自收到本文之日起必须对“税务稽查收入账户”进行清理并开展销户工作,最迟于2003年12月31日前撤户。对违反规定,超过撤户期限后仍未销户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