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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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步实施税制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任务,其主要内容为:“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本文拟专门就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必须认清分步实施税制改革是符合当前具体实际的理性抉择
我国现行税制是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到现在已经十年了。十年来,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和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所确立的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目标同十年前相比,也不可同日而语,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较十年前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所以,现行税制已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加快的国际国内新形势,也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更何况我国现在已是世贸组织成员,我国的市场经济正面临同全球市场经济接轨的现实,现行税制确实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但是,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各个方面的大事,必须既积极,又稳妥;既有科学的总体设计和全面规划,又分步精心组织实施。笔者以为,新一轮税制改革,无论是具体的历史背景,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着力点、改革的方式方法、步骤乃至具体操作程序,都同十年前的那次税制改革有较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