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3期
工作探索
税务代理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上一篇 下一篇一、新形势对税务代理制度提出的新要求
(一)税务代理的实践对税务代理制度提出了完善的要求
税务代理制度实施十年以来,出现了许多现行法规解决不了而又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由于制度上的不完善导致法律责任不清。一方面在制度上对纳税人(委托方)与注册税务师(受托方)缺乏必要的权利、义务、责任规范,特别是对不同业务条件下的委托、受托权利、义务和责任未在制度上明确规定,导致合同争议。如,注册税务师代理纳税申报、受托纳税审核、受聘税务顾问后,纳税人实施了税收违法活动谁应承担责任,怎样承担责任?修正后的税收征管法只对违法代理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尚未有具体解释。另一方面现行税务代理制度,将不同法律性质的业务统而归之于税务代理之下,导致注册税务师不同业务法律规范上的混乱,并进而导致合同纠纷。如现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将纳税审查、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作为税务代理业务规定。但这几类业务从其性质上来看,都是注册税务师受托后,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独立表达自己意志的法律行为。这与只能以委托方名义和按委托方授权开展业务活动的代理法律行为有本质区别。因而注册税务师以自己的名义和按自己的意志,独立开展的业务在法律责任上理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