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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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地产税制
上一篇 下一篇一、现行房地产税制基本情况
(一)房产税
我国1986年出台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房屋产权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按房屋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乘以1.2%的税率计算缴纳;二是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国1988年出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0.2元~10元,具体税额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