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10期 税收法治

试论《行政许可法》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龙乐斌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只有少数的行政许可是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大部分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规章所设定,省级税务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也为数不少,个别的甚至是由市(州)级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法》施行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及其以下税务主管部门设定的行政许可将停止执行,从而对税收征收管理将产生影响。

一、《行政许可法》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一)部分税收优惠无需许可

我国现有的实体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有具体的税收优惠规定。然而,很大一部分税收优惠项目,其行政许可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所设定,有的还是由省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所设定。《行政许可法》施行以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税收优惠设定的行政许可将停止执行,也就是说,纳税人享受这部分税收优惠无需审批了。这将对税收征收管理产生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税务机关对这些减免税事先不能掌握,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税收计划的执行;二是纳税人自行享受税收优惠,会因为无意或有意的原因,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收不能及时入库甚至流失;三是享受税收优惠事先不用审批,税务机关必将加大事后监督力度,如果违规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案件增多,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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