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10期 论文摘萃

完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张贵忠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优惠对象上有交替,有相互替代效应,使一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产生效应。比如新办商贸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比例,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对新办商贸(纯零售)企业而言,它享受税收优惠既可按再就业政策,也可按新办企业政策。按新办企业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对企业更有利,一是无安置人员的比例要求;二是审批手续简单。

2.再就业所得税优惠办理手续、程序繁琐,影响政策效果。企业安置下岗人员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必须持有关部门提供的企业安置下岗人员就业的认定证明、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新办企业认定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国税部门才能执行。而认定证明的审批条件是,企业必须当年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企业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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