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11期 税制改革

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型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

蔡德发 王曙光 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型的具体内容

世界各国采用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有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所得税制三种类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实际上属于“小综合、大分类”模式,实践表明,分类所得税制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存在诸如税收调节难以到位、税制缺陷日益明显、征管难度较大等一些问题,急需改进。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分类所得税制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一)采用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势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也是不现实的,这样做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因此,将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为混合所得税模式,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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