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12期 税收法治

规范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刘孟全 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征纳双方税收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立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税收立法的严肃性受到冲击。税法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权限是有严格要求的,但有些地方政府、单位和部门,为了吸引外商投资,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所谓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屡禁不止,扰乱了我国的税收秩序。二是在税收立法过程中,作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人的意愿没有得到充分表达,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不符合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精神,容易导致纳税人对税收产生排斥心理和抗拒情绪。三是税收立法的层次偏低,税法的刚性不足。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他一些税法基本上由国务院以条例的形式制定并对外发布,有的甚至是财政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以“办法”、“通知”、“批复”等形式下发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的,税法的刚性明显不足。四是有些税法概念界定含糊,在实践中难以把握。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何为情节严重在实践中难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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