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3年11月19日 财税[2003]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非典”防治工作和缓解“非典”对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铁路旅客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此期间已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
二、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委托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的税款不再予以退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予以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