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3年10月15日 国税函[2003]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规定,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冲减当年利息收入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