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3期
新闻调查
北京缘何对自行车暂停征收车船使用税
上一篇 下一篇曾几何时,自行车作为人们生活中的“三大件”之一,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不亚于现在的轿车。对自行车征税已有50多年的历史。2004年,北京市将暂停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黄包车等)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此举再次引发了人们广泛的关注。
昔日光景已不再
据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所长刘佐介绍,1951年,政务院(国务院前身)出台了《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条例》,征税对象为车辆(包括自行车)、船舶。当时人民生活相对困难,对自行车征税,有调节收入分配之意。据资料记载,当时每千人拥有自行车还不足1辆,由于社会保有量较少,实际征收的税额并不大。1973年简化税制,把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1986年我国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其中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1987年江苏省率先对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继而上海、北京、天津、福建等省、市也相继开征。此时改革开放已近十年,百姓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社会自行车拥有量成几何级数增长,到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自行车拥有量达到创纪录的2亿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