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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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改革与完善个人所得税
下一篇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是当前社会各界热切关注的一个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作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那么,应该怎样正确认识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和功能,努力发挥其作用呢?
个人所得税最早开征于1799年英法战争期间的英国,当时,这一个税种就为政府提供了20%的财政收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西方国家纷纷以直接税代替间接税,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更加明显。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许多国家个人所得税已占政府全部税收收入的30%~50%。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逐年上升,2003年达到1417亿元,比1994年增长近20倍。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的9年间,平均年增幅高达48%,年增收额约128亿元,是同一时期增长最快的税种。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尤其是在地方税收中,个人所得税已呈现出主体收入税的迹象。2003年我国gdp比上年增长9.1%,gdp和人均gnp稳定增长的趋势为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1980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基本上稳定在60%以上,这与个人所得税在政府收入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因此,依法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理应成为增加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