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4年2月4日 财税[200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下发后, 部分地区反映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经研究, 现就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二、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 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