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5期
税法解析
回眸:2003年我国税收政策有哪些主要调整?(上)
上一篇 下一篇2003年,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宏观税收政策,这些政策为支持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促进外贸发展,改革出口退税机制
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对原有的出口退税机制进行重大改革。
此次改革坚持“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