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支持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4年起,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对部分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予以豁免。2.对资源开采衰竭期的矿山企业以及低丰度油田,适当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3.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4.实施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