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令
上一篇 下一篇第8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已经2004年1月17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