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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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9日 国税发[200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要求,从2003年度起,全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进行改革试点并在今后几年全面展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做好深化信用社改革工作,现对信用社改革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贷款呆账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应对各项贷款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核实。对清理出来的贷款呆账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对贷款呆账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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