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8期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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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如何界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钟税官: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请问这里的“个体经营”是指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经营,还是指下岗失业人员雇佣他人进行的经营?比如说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有4名以上雇工、具备各种证件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能否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