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解决执法不严、税收征收秩序较乱的问题。一些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比较松散,对纳税人的违章行为没有采取税法所规定的措施,纳税申报率、税款入库率比较低,存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协商缴税的情况,或听凭企业以种种理由拖欠税款,或因为考虑税收任务的原因有税不征,对纳税人的延期缴税没有按程序批准,对欠税未采取加收滞纳金或强制执行等措施,导致欠税严重。解决上述问题,要求税务机关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能简单地把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作为考核税收工作质量高低的标准,而应着重于执法工作质量的全面考核,对税收申报率、入库率等重要指标以及违章处罚加收滞纳金情况予以重点考核。对税收执法既要看结果,更要看过程,既要看组织税收收入的额度,更要看税收收入的质量与税收执法的质量。其次要求税务机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税收计划一定要与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税源的变化相适应。不能简单地采取基数加增长比例的办法制定税收计划,更不能一味地追求高速度、高增长比例,这是防止税收执法中不是依法征税而是按任务收税倾向的有效措施。再次,要以法治精神、以铁的手段整顿税收征管秩序。对各项税收做到应收尽收、无税禁收,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要坚决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加收滞纳金,严格实行欠税公告制度,对长期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要在媒体上曝光,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