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10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张栓成 杨雨萍 单位:同志,同志 上一篇 下一篇

这项业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钟税官:

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年8月与公司所在地政府达成了土地受让意向,拟受让当地政府原办公楼占用的一块土地,并已交纳了300万元的定金,但由于周围居民拆迁等原因,我公司一直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也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来,出于经营上的考虑,我公司拟将这块土地的受让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我公司就该项业务涉税问题请示当地税务部门,税务机关答复,该业务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不能按转让无形资产纳税,而应按“其他服务业”计算缴纳营业税。对此我们有不同意见,认为我公司这项业务并不属于“其他服务业”的范围,不应当缴纳营业税。但税务机关说,公司若不缴纳营业税就不能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请问钟税官,我公司是否应就这项业务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应该按什么税目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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