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4年6月30日 国税函[2004]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出口退税审核,进一步规范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工作流程,现将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以下简称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报送、下发流程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有关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退税审核过程中,凡出现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所述情况,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