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11期
专家视点
房地产税能调控社会公平 与房市“泡沫”吗
上一篇 下一篇最近,有学者建议制定并实施住房面积累进税制度,即对家庭人均居住(购)房面积超过规定基数的部分征收累进房产税,对具有投机目的的住房面积征收较高的禁止性累进税,以期抑制贫富差距加大,稳定房产和金融市场。我认为,这个建议并不符合客观规律和我国改革开放与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
一、要把长远制度建设和短期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区别开来
在政府调控经济的手段中,财政、税收手段相对稳定,而货币手段则灵活多变。税收调整要从长远制度建设出发,税种增减一般应当具有调整长期性社会经济关系的作用,例如我国减免农业税的制度安排和美国布什政权的减税政策就是如此,我国正在酝酿、尝试过程中的消费型增值税也具有这样的意义。在短期宏观调控中,当货币手段不充分时,可采取的财政手段应当首选扩张或收缩国债规模、紧缩或扩张财政开支等。即或有必要动用税收手段,也主要应考虑调整税率,例如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应对通货紧缩过程中实施过的“特别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