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节选)
上一篇 下一篇2004年8月2日 国办发[200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 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继续实施外,依法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项。在此基础上, 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的211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