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4年7月23日 国税发[200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以下称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若干税收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 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