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12期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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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联运业务的营业额该如何确定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刚成立不久的货物联运企业。公司成立前,我们向税务机关进行了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开展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可以按扣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作为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可是,当我们向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申请领购交通运输业发票时,税务局的同志却告诉我们只能到税务局来现场开票,不能领发票自行开具,另外,还应就开票的全额缴纳3%营业税和3.3%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按营业税额缴纳有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请问,我市地税局这样征税正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