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5年 第2期 工作探索

集团型企业公共费用分摊使用存在的涉税问题

牛树华 单位:山东省滨州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对发生公共费用取得的进项税额分摊抵扣没有政策依据

目前,集团型企业跨行业经营的情况较多,经营的成分比较复杂,有工业类、商业流通类,也有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在发生公共费用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时,由于缺乏相关政策依据,使得各企业之间在财务涉税核算方面产生了不少的难题。

(二)集中使用资金购进货物,造成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难以抵扣

因集团型企业的股东基本相同,资金经常相互进行拆借或调度,导致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名称是一个企业,而付款的资金又是另外一个企业。据有关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① 这样就使得以上取得发票的企业和付款的企业都没有资格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任何一方擅自抵扣进项税额,都将违背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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