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应实行规范征税与简易征税相结合
上一篇 下一篇目前要走出增值税管理困境,惟有改进和完善征税办法,建立“规范征税”与“简易征税”相结合的多向的增值税征管机制。
1.“规范征税”制度。即继续实行购进扣税法的计税与缴税制度,但必须同时具备会计核算可信度高、生产经营稳定、税负率正常和年纳税额达到标准等条件。主要适用于现有的能满足条件的生产性大中型企业,其征税面可占到现有增值税税源的60%以上。
2.“简易征税”制度。所谓“简易征税”,就是按国家测定的税负率计算上缴增值税;作为制度,它是针对我国现阶段不完全具备购进扣税法征税条件而建立的增值税运行与监控机制,即在按购进扣税法计税的同时采用销售实耗法原则征税。(1)税负率确定原则。国家要区分增值过程、增值率和经营类别,测定基本税负率;确定弹性税负率,增强不同经营规模、档次或价格波动时的税负率适应性;对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取得非法定税率注明税款发票的部分,要调增税负率系数或直接补征税款差额。区县局据此分户确定适用的综合税负率,一般不按经营项目不同确定适用税负率。(2)多向运行与监控机制。现行购进扣税法计税的会计处理不变,但每月计算的应缴税金不作缴税凭据,而按“销售额×税负率”计算缴纳税款。监控机理:期末实有存货已扣税款=销售实耗法征税总额-购进扣税法计税总额;期末实有存货已扣税款=“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通常运用后一公式,当计算比对的差额较大时,假定适用税负率切合实际,则重点检查购进扣税法计税,并着重检查其会计的成本核算,实行“以进控销”。如果有充足理由证明购进扣税法计税准确,可适当调整缴税的税负率,否则不得调低税负率。 注销登记(存货售完)时:购进扣税法计税总额=按税负率缴税总额;即“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该账户如果出现的余额较小,一般认定为税负率征税误差,贷方余额补缴、借方余额退还,最终实现按购进扣税法的计税结果征税;如果借方余额较大,证明购进扣税法计税不实、不予退税,实质是按税负率征税,但不影响其经营期间的增值税发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