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5年 第7期
工作探索
对税收筹划的几点看法
上一篇 下一篇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已逐步确立,追求税后利润最大,保持企业长期盈利能力是企业竞争战略选择的中心问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使企业具备了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的机制,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和实现既定财务目标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本能。因此,以减少税收成本为目的的税收筹划则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
一、税收筹划的范畴
目前对税收筹划的范畴研究,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税收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该观点认为,税收筹划的本质是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实现经济纳税。虽然避税不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不符合立法宗旨,但其根据“法无明文不罚”、“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去寻求自我利益,符合真实之法律规定要素,是一种合法行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财务目标实现的谋划和对策。”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筹划本质即节税。该观点把税收筹划明确定义为“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时,为实现最少合理纳税而进行设计和运筹。”瑞典政府也把避税排除在税收筹划之外,他们认为,如果纳税人获得的税收收益是立法者所期望的或至少是立法者所接受的(节税),就是税收筹划;反之,则不是税收筹划。第三种观点认为,避税不是一个单独的概念,它分为合法避税和非法避税,合法避税即税收筹划,非法避税即偷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