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5年 第8期 局长视点

纪检监察工作与税收征管服务方式变化相适应的途径

孙培山 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入,“一窗式”管理、12366电话申报纳税等将成为主要的征管服务方式。纪检监察工作必须与当前税收征管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征管服务方式变化与严肃法规纪律两者间的关系,发挥好纪检监察为税收中心工作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强化税务效能监察,促进税务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纳税服务被正式定为税务部门的行政行为。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也要求税务机关从单纯的监督管理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这就对改善纳税管理、提高国税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加强效能监察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因此,要将征管考核、执法检查、执法监察有机结合起来,以税务效能监察为核心,对国税部门税收执法权力的行使进行全程监督,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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