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5年 第9期 税收征管

浅议税务稽查工作取证标准

黄荣锋 罗红忠 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税务稽查工作中因取证不规范、随意性、同类违法事实取证标准不统一,造成证据不确凿,违法事实不清、稽查结论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证据标准成为稽查工作长期面临的一个难题,这种状况也使纳税人在税务执法中受到了不平等待遇,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执法的风险和隐患。

一、对税务稽查证据的要求和审核认定

税务稽查证据是税务稽查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专案检查中依照法定的程序搜集到的并通过审查核实的用以证明纳税人税务违法真实情况的事实根据,它是用以认定税案事实的基础和依据。

(一)对稽查证据的要求

1.对一般证据的要求。首先,对证据形式的要求,也可以称之为形式有效性的要求。 优先提供原件,因为原件是原始制作的,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原本、正本和副本均是原始制作的,均应纳入原件的范围。复印件、照片等属于原始书证而不是传来书证,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才能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否则最多只能作为补充证据,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询问笔录这类证据,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以及便于审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这些证据应当有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其次,对最佳证据的要求,最佳证据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书证原件为最佳证据,在不能提供原件时才可做其他考虑;物证要优先提供原物;计算数据、录音、录像等资料要优先提供原始载体。再次,要考虑与行政程序的衔接。由于行政诉讼是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复审,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应遵照行政程序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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