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费用扣除标准首当其冲
上一篇 下一篇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已有20余年,其间国家的经济环境、体制环境以及国民收入水平俱已发生深刻变化。与此相对,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20多年来却变动不大。对此,社会各界改革呼声很高,近来更是评论如潮。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为此,本人不揣冒昧,进言一二,以求完善税制,造福民生。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首当其冲
个人所得税20年一贯制,期间只有局部技术性调整,没有整体根本性改革。20年前,百废待兴,人民生活刚刚获得温饱,当时的月平均收入40元左右。20年后,人民生活已经步入小康,城市月平均收入接近2 000元。过去买一辆自行车需要一个人1年多的收入。现在1个月的收入一般可以买2辆,甚至更多。两相比较,根本无法同日而语。温饱状态下确定的扣除标准,在小康状态下继续沿用,未免失之偏颇,也不能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20年前是计划经济时期,现如今已是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国家大包大揽,包就业、包福利,现在许多经济责任都由社会个体自己承担,体制根本转变,经济的权利责任体系也发生了根本改变。社会个体在经济发展和稳定中承担的责任和忍受的痛苦增加了许多,国家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关系也应该相应调整。国家代表计划的部分,个人自然担当市场的部分,计划经济的色彩越来越淡,市场经济成分越来越浓。经济生活当中,国家与个人角色已经转换,制度自然也应该调整。不久前,据教育部统计,我国教师工资比1984年明显提高,是20年前的17.8倍,比1980年肯定更高。教师的收入水平在社会各阶层中最具代表性。20年前,费用扣除额是月平均收入的20倍,现在早已滑落至月平均收入以下。如此巨大的反差我们不能无动于衷。目前国内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是4000元,比我国普通公民高出5倍,对我国公民而言有失公平。所以,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应首当其冲。笔者认为,费用扣除额至少应该定在20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