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5年 第12期
论文摘萃
完善我国金融税收政策的建议
上一篇 下一篇一、对金融机构间往来收入课征营业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往来日益频繁,对金融机构营业收入组成部分的往来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之间因相互占用或调剂资金而收取的利息)征收营业税是税制改革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样既可以规范税收政策,又能够有效提高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效率,有利于内外金融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合理界定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政策
(1)为了使各种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税收负担更加平衡,应取消对保险业带有投资分红、投资收益性险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尽可能将寿险投资分红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2)调整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为给融资租赁业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建议将融资租赁视同于固定资产投资享受与正常投资一样的税收优惠(如投资抵免)政策;应取消对本币融资的歧视,租赁公司计缴营业税时允许从租金收入中冲减本币利息支出;应针对回租业务具体特点调整税收政策,以消除双重征税问题。此外,随着信托市场的发展和《信托法》的实施,系统地研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已成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