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2期
税务与会计
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会计核算如何变化
上一篇 下一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的要求,我国自2003年7月1日选择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后,企业会计核算将如何变化?对于征纳双方而言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试行范围
目前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仅适用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为主”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规定范围以外的、从事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需实行规定的抵扣办法,则需由省级财税部门提出适用的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的具体条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