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4年11月5日 财税[2004]17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