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3期
业务之窗
这家公司为何不能享受“下岗失业”待遇?
上一篇 下一篇湖北省某县汽运公司于2004年8月份进行改制,对外公开拍买,最终由夏某整体购买,并组建了新的公司。原有公司职工给予一次性安置费或补偿费后,全部与原公司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并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但事实上,原公司在职人员通过招聘形式依然留任在新成立的公司中。10月份,新公司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公司新招用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进行核实后,出具了《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认定新公司雇佣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94%。新公司随后向税务部门提起申请,要求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享受三年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未予减免,其理由是:新组建的公司不是“新办企业”。随后,公司又以“现有服务型企业”名义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每年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务机关同样作出不予减免的决定。那么,新组建的公司该不该享受国家关于“下岗失业”的扶持政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