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3期 税收案例

“代理业”发票背后的真相

金灿 吴光坤 上一篇 下一篇

【案 例】

某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制药有限公司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支付给营销人员的销售提成140万元以在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业”服务发票出账,公司按“服务业——代理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并将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7.56万元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中列支。

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中成药加工与制造,并无兼营项目,也没有涉及其他业务范围。同时,该公司以“代理业”应税项目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而在其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并无相关收入的记载和反映。根据这一异常情况,稽查人员采取询问谈话的方式要求企业财务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财务人员最后道出原委。原来公司下设一个经销部,专门负责向全国各地推销药品,为了鼓励营销人员的积极性和扩大公司业务,年初制定了业绩考核方案,即企业按照营销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营销人员和代理商提取销售兑现奖,并凭统一代开的发票以费用列支,按代理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所缴税金也由公司统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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