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5年1月24日 财税[2005]11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